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CFC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若CFC不符合豁免規定,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依照規定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另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惟 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的虧損,不得抵減。另因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過渡期間財政部放寬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以下分別依照(A)申報時檢附及(B)稽徵機關調查時提示,分別說明文件內容及注意事項如下:
(A)應於申報時檢附文件
上述第2項之CFC財務報表之補充說明:
(1) 依規定應經由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僅準備替代文據尚須經過稽徵機關審核確認,方得以替代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
(2) 倘若CFC財務報表來不及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前備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應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所得稅申報書內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須特別提醒注意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亦應主動於11月30日以前將2023年度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B) 稽徵機關調查時應備妥之文件
提示期限: 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1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1個月提示文件
虧損後抵符合三要件
對於虧損後抵須注意要符合三要件,因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三適用要件,依時限申報及檢附文件以及稽徵機關核定之三要件均須符合,CFC當年度虧損方得自發生年度次年起十年內依序自CFC盈餘中扣除(請參酌下表):
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得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另一種特殊情形是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因此應留意符合下列三要件。若任一項未符合,則十年內不得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之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之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請詳下列及表二 NVPL適用要件之說明
一、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二、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
三、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應於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
表二 NVPL適用要件
由於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務必多加留意以及徵詢所合作之會計師專家意見,以避免有所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