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已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並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亦可適用投資抵減,其適用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而相關子法業於昨日111年7月7日配合修正更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本辦法修正之重點除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名詞定義及所需具備要件外,最大的修正在於變更投資抵減之「當年度」的認定方式及新增企業資安支出可享投資抵減優惠。說明如下:
1. 投資抵減當年度之認定
修正前, 投資抵減之「當年度」認定方式以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付款年度認定為當年度, 自111年度起修改為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惟過渡期間實務上可能發生付款年度晚於交貨年度或服務提供年度之情形 (如110年向國外進口完成交貨,111年支付尾款30%),仍得以付款年度作為申請年度之依據。申請人於110年度及以前年度就同一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申請適用。
假設甲公司購置自動化設備1000萬元,自動化設備已於111年底驗收完成並開始投入生產,惟該自動化設備的款項仍有尾款係於112年度二月才會支付,今年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最高抵減稅額如下。
交貨日 | 付款日 |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當年度 | 最高抵減稅額(二擇一) |
111年11月31日 | 112年2月28日 | 111年 (註: 以交貨年度為投資抵減當年度) | 1. 111年度抵減應納稅額 1千萬*5%=50萬元 |
111年11月31日 | 112年2月28日 | 111年 (註: 以交貨年度為投資抵減當年度) | 2. 111年-113年度抵減 應納稅額合計30萬元 1千萬*3%=30萬元 |
(註): 投資抵減除了可以在當年度立即適用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抵減上限新台幣十億元)以外,也可以選擇在以支出金額3%以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應納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換言之,以該公司111年購置自動化設備為例,可以按支出金額3%分別自111年、112年及113年度3年度之營所稅抵減應納稅額。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可享投資抵減優惠
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及強化資安防護能力,此次修法增列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規定。在此次修正的投資抵減辦法裡,將資通安全的產品或服務納入投資抵減。針對資通安全部分,自111年度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確實建置及購入包含端點裝置防護、網路安全防護、資料加密與保護,以及資料保護部分,包含異地備援與資料備份等相關設備及技術服務等都可以申請投資抵減。因此,公司可就同一課稅年度(111年度),購置建置自動化設備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部分,一併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相關優惠。
根據金管會在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發布相關令釋,要求只要符合「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或「電子銷售服務,佔年營收達80%以上,或占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達50%以上」其中任一個條件,應在111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二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上市公司可就相關資安支出申請投資抵減。
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係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並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屬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 火牆者,不適用之):
· 辨識:建立資通安全管理規則以管理人員、端點裝置、網路設備、雲端資產、數位資料之網路安全風險,並符合下列功能之一:(一)資通安全治理及風險評估、(二)資產管理。
· 保護:建立和實施適當之資通安全措施以確保重要服務、設備、企業營運的運行,並符合下列功能之一:(一)端點裝置防護、(二)網路安全防護、(三) 資料加密與保護、(四) 應用服務保護。
· 偵測:制定並實施適當的作為以識別資通安全事件的發生,並符合下列功能之一:(一)端點及網路偵測與回應、(二)使用者行為分析、(三)網路威脅情資運用。
· 回應:對偵測到之資通安全事件,規劃並實施適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資安事件之後的數位證據保存、數位鑑識、數位資產監控追蹤。
· 復原:制定並實施適當的措施以修復因資通安全事件受損的功能和服務,並符合下列功能之一:(一)異地備援、(二)資料備份。
3. 如期申報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最後,除了在112年五月底前在經濟部工業局網站提出申請核准外,亦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規定格式填報適用,並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若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格式填報,則將無法適用優惠。
另外,考量公司因為投資當年度即適用投資抵減所享受到之租稅優惠效益不大情形下,可能會選擇投資當年度起三年內適用抵減,則應注意投資當年度(111年度)雖無實際抵用投資抵減稅額,仍要依規定格式填報,未來二年度才可使用經核准的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