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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增訂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者,得申請按推計方式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規定, 以減輕買受人扣繳稅款負擔

財政部於12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函公告,並修訂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考量部分外國營業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含境外電商)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等中華民國(下稱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部107年令及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原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並退還溢繳稅款,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未能落實前開規定意旨,該部爰修正修正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五點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暨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 15 點之 1 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


茲彙總說明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主體,申請稅務機關核定外國營利事業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收入的所得額之相關規定如下:


所得類別

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

外國營利事業之服務報酬或營業利潤

法令依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

生效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申請主體

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

受理機關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適用要件

1. 約定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

2. 於給付前申請並取得核准推計所得額

1. 約定由境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

2. 於給付前申請並取得核准推計所得額

推計所得額

所得額 =給付額 x 核定淨利率 x 核定境內貢獻度

所得額 =給付額 x 核定淨利率

受理機關應備文件

1. 填具「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

2. 境內買受人實際負擔台灣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已簽署生效之交易合約(含中譯本)

4. 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5. 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6. 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

1. 境內買受人實際負擔台灣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2. 已簽署生效之交易合約(含中譯本)

3. 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4. 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5. 其他相關且必要證明文件

佳明觀點:


12 月 16 日函令,放寬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主體,對於境內服務買受人而言,如係實際負擔扣繳稅款者,修法後已無須事先取得外國公司之授權,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外商之應稅所得進而辦理扣繳。就此,提醒境內服務買受人注意,為符合前述申請要件,交易雙方應於合約明定由境內服務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俾便於申請時作為佐證。


另依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服務種類說明如下:

1.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勞務,未能提供資料核實認定境內貢獻度者,除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台灣境內者(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其境內貢獻度為100%,其餘電子勞務之境內貢獻度為50%


2. 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非屬電子勞務者,目前外國營利事業採預先申請且未能提供資料核實認定境內貢獻度者,其境內貢獻度為 100%,故其所得額=給付額 x 核定淨利率;而在扣繳義務人為申請人情況下,通常無法提供資料核實認定外國營利事業的境內貢獻度,因此,本次認定原則第15點之1增訂扣繳義務人得為申請人的申請案件,簡化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所得額=給付額 x 核定淨利率,(意即推定境內貢獻度為 100%),與由外國營利事業名義提出申請並無不同 此外,針對申請及審查環節,依過往經驗,外國營利事業的營業項目為何及其申請適用的淨利率是否低於該公司的實際淨利率為國稅局審核重點,就此,國稅局常要求外國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組織架構圖等公司內部資料以茲證明。然而,當申請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的主體轉為境內扣繳義務人時,其恐難自行提出上述外國公司的非公開資料,且外國公司亦可能不願提供該等具高度機密性的文件予我國扣繳義務人,則稽徵機關於實務上是否可接受或要求扣繳義務人提供其他種類的證明文件,值得持續觀察


3. 另自跨境交易雙方角度分別觀察,外國公司如已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且已將核定結果轉知其境內扣繳義務人,此次修正對該外國公司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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