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2019年初購入機器,以成本$120,000,當時估計之耐用年限為5年,殘值20,000,採直線法提列折舊。於2021年初,因預計其經濟效益逐年遞減,且近於呈等差級數遞減,為反映公司對於該固定資產未來經濟效益消耗之預計型態發生變動,自2021年1月1日起改採年數合計法提列折舊,殘值預計為6,000,請問2021年應提列多少費用? 另因該折舊方法改變稅務申報有影響嗎?
(一)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第12條 第14條及第18條
折舊方法改變屬於會計估計變動, 非會計政策變動, 因其係由於對折舊性資產未來經濟效益的預計型態改變所致,應採推延調整法。即該估計變動影響當期及以後數期,故應於當期及以後各期處理。
上例因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改變屬會計估計變動,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不調整以前各期之折舊,亦不計算累積影響數。 2. 當期及以後年度受影響各期按年數合計法提列折舊。
截至2020年底之累計折舊為40,000(成本120000-累計折舊20000)/5年*2年 2021年度之折舊為 (120,000-6,000)-40,000)*3/(3+2+1)=37,000
按原折舊方法及新折舊方法各年度之折舊費用及各年度12月31日帳面金額表列如下:
依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第18條規定,2021年度財務報表附註須說明估計變動對當期及未來淨利之影響
本公司於2021年初因管理階層改變其對機器設備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 因而變更原有之折舊方法為年數合計法,以反映該機器設備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此會計估計變動使本期稅淨利減少13,600及未來年度稅後淨利增加2400(所得稅率為20%)
(一)所得稅法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之變更
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為會計變更,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為配合母法修正與基於稽徵行政簡化便民之目的,爰於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事項,屬會計估計變動,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殘值之變更
所得稅法第54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規定,取消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時應預估其殘值,並取消殘值計算方式,公司得依實際狀況自行估列決定是否估列殘值及其金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除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可重新估計殘值外,稅法並未明文禁止公司於決定殘值後再予變更殘值金額,所以應該與財務會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