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下稱裝修費),包含於可減除成本中減除,應有裝修之事實,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12月間出售其同年5月間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列報裝修費230萬元,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僅提示裝修後之房屋室內相片數張,並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為求慎重,另請買方說明交屋時之房屋現況是否有經裝修情形及提示相關佐證資料,經買方表示交屋時僅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等基本傢俱並提示點交房屋時之相片,然其提示之相片與甲君提示之裝修後相片不符,該局爰請甲君再次說明,甲君始承認並無裝修情事,而係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費用,該局爰自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230萬元x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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