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並自112年度施行,本次修正內容包含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的重大改變,放寬諸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規範,最大亮點為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個人CFC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CFC當年度盈餘不待分配即計入個人同年度所得課稅。
依該辦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嗣財政部考量CFC於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因此於112年12月22日再修正「個人CFC辦法」,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緩衝期間。
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提示足資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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