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修正如下:
(一)刪除前開條例施行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注意事項說明。
(二)刪除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所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相關欄位及申報須知。
二、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第88條有關捐贈及伙食費限額之規定,修訂限額計算公式。
三、配合財政部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規定,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相關欄位及填寫說明。
四、配合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財政部112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4340號令訂定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2頁及第A15-4頁。
五、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修正如下:(一)增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申報欄位及申報須知。(二)配合112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修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填表說明及相關頁次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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