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109 年 12 月 30 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8 條修正條文,110年1月1日起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另為能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增訂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財政部 已於110月4日公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以下簡稱認定辦法,詳註一)。提醒投資人注意, 此排除規定僅限個人投資,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高風險新創事業股票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 募公司於交易日前,經核定或視為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得免納入最低稅負,考量本辦法係自110年 1月1日施行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程,爰予 提供緩衝機制,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獲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於今年6月30日前之交易亦可免計入課稅。
另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 為方便股東、投資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櫃買中心對於同意登錄為創櫃板之公司,應分別按月於網站公告公司名單及適用資格有效期間(如: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設立登記日及核准或同意日期等基本資料),俾利個人投資人查閱據以估算正確稅負。
註一: 本次「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認定方式、申請核定期限、程序、應檢附文件如下供參考:
綜上,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產生之最低稅負,於計算上提醒注意以下事項:
1.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如未超過670萬元(交易所得金額不高),或該年度繳納之一般所得稅已超過應納之基本所得稅者(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金額高),尚無稅負影響。
2. 未經簽證的未上市櫃股票非屬有價證券性質,其交易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非屬證券交易所得性質,應直接納入綜合所得計算課稅,而非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範圍。
3. 另由於新創事業發展期間,常涉及未上市櫃股票的股權移轉,此次修法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可兼顧租稅公平及新創投資環境。
4. 若屬上市櫃、興櫃股票則其交易所得無須課徵基本稅額,股東需注意上市櫃、興櫃股票之範圍。 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是分別屬於上市公司或興櫃公司,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如新創公司係登錄於創櫃板,則應留意並非全體創櫃板公司均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需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或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取具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方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該公司於股票交易時設立登記未滿五年情況下,則個人股東轉讓股票之所得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如新創公司設立登記未滿兩年且依產創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也視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股東交易時該公司設立登記未滿兩年者,其交易所得亦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交易時該等公司已設立登記滿兩年則須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該核定之有效期間為自核定函發文之日起算二年內,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期間。
僅限個人投資,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高風險新創事業股票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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