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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總統於本(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由行政院另行核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修正條文除了修訂滯納金加徵、核課期間、適用法令錯誤申請退稅期限規定外,對於不法重大逃漏稅案件加重刑責及大幅提高罰鍰,納稅義務人對於重大交易架構的安排應更審慎,避免節稅架構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法重大逃漏稅案件,而須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的風險。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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