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 110 年 11 月 24 日公告 111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 項扣除額之金額,除調整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免稅額外,其餘課稅級距金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均未調整:
一、調整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免稅額:
二、 未調整項目:
課稅級距金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 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 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 每年加扣 50 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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